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验动物饲养、实验操作、设施维护及相关人员管理。
2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26年2月2日生效。
3 目的
规范SPF级实验动物设施管理,保障动物质量及实验数据科学性,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GB 14925-2023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四川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4 内容
4.1. 严格参照国家标准《GB 14925-2023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控制SPF级大小鼠屏障环境和普通环境兔及地鼠饲养间的各项环境指标。
4.2.动物中心每日进行清洁打扫,每周大扫除和化学消毒,每月更换初效和中效回风过滤器。
4.3.管理人员按照《每日巡查表》的要求对中心进行日常巡检,检查设施、门窗、电源及动物是否正常。如果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控制环境条件,需立即启动备用设备,按照国家标准维持各项环境指标,同时迅速联系学校设备处或者维保单位,到场进行检修。
4.4. 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需通过动物中心的入室、生物安全和实验动物伦理等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动物中心工作或者进行动物实验。
4.5. 动物中心的工作人员需要定期体检,证明身体状况良好,未患有人兽共患病,能胜任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如果体检不达标,禁止相关人员从事中心的实验动物工作。
4.5. 新进实验动物必须从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附质量合格证明方能进入检验室。同时,需要检验检疫7天,观察健康状况并记录。如果发现动物不合格,需立即移出动物中心,并对环境和笼具进行消毒处理。
4.6. 每周给动物换二次垫料,搞好卫生;饲料每日添加;饮水瓶每3天更换。
4.7. 实验室内物品、笼具摆放整齐,每次实验结束,应认真清理桌面、地面、将更换下的笼盒和垃圾等及时清理出屏障系统。
4.8. 存放于冰箱内的药品、试剂、动物标本等应标明实验人姓名及放入时间,并于实验全部结束后及时处理。
4.9. 所有涉及到动物实验的科研项目需按照《实验动物福利伦理申请制度》申请伦理批件,项目获批后,才能进入动物实验室进行动物实验。课题负责人(PI)按相关程序开展,一个实验对应一个课题编号。不得开展与动物伦理实验申请不一致的操作,若实验过程中人员、动物数量或操作内容等有变化的,需提交实验变更申请,经伦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课题负责人(PI)有责任确保其组内所有相关人员遵守本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并对组内所有动物实验活动负责。
4.10. 保障动物福利,操作实验动物要规范、熟练,实验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实验动物的痛苦;不得私自操作他人的实验动物; 实验后不需要的活体动物应实施安乐死。科研人员实验期间按时观察,动物数量如有变化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死亡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用专用回收袋收集后,及时带出动物中心,暂存学校指定的冰柜,由有资质单位定期上门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4.11 规范填写相关记录,保持实验记录的完整性,勿乱涂乱画,不得损毁记录。
4.12 进入动物实验室的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灭菌或消毒;常规动物实验设施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实验废弃物必须按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4.13 使用公用的仪器或设备须通过培训考核,预约申请,严格登记使用记 录或借用记录,借用物品必须按时归还。
4.14 按要求做好自身防护,避免被动物抓伤咬伤;不慎受伤者,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实验室管理人员。
4.15 动物实验产生的费用采用年度预付制,由本实验室按收费标准统计,经项目管理人员确认后提交财务处统一处理,如有疑问可到本实验室核对相关数据。
4.16 动物实验室原则上只在 8:00~20:00 对外开放,如需在非上述时间开展动物实验者需提前向本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平台管理老师确认后开展实验。
4.17 动物实验人员需自觉遵守本实验室的管理制度,执行相关 SOP。对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动物兽医师)提出建议或问题应及时响应,包括换笼、分笼、清洁、处理异常动物等;特殊需求(如尸体回收)需要在动物笼卡上明确标示。
4.18 本制度由学校科研中心实验动物实验室负责解释。
4.1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