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Ø SPF级动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科研人员。
2. 生效日期
Ø 本SOP文件自2014年4月26日生效
3. 目的
Ø 规范SPF级动物实验室屏障系统使用和维护。
4. 职责
Ø 管理人员监督执行本SOP
5. SPF级动物实验室机房控制系统操作规程
5.1 实验人员使用动物实验室应严格按照遵守规定,履行登记制度,实验结束后,规整实验室的各种物品,并对操作环境进行清洁,将产生的垃圾带出实验室,关闭工作照明灯,打开紫外杀菌灯;实验人员刷卡进入动物饲养室观察动物,专人专卡,不可互借,离开动物饲养室前,清理清洁观察过程中涉及的区域,关闭工作照明灯,留意动物照明等的工作状态,如有异常及时报告动物中心工作人员,更换灯泡或调整照明度。
5.2 实验人员需要高压灭菌的物品,应提前一天送达动物中心,详细登记,并在物品上注明灭菌日期和使用人姓名,动物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后,保存在洁净物品库,供实验人员取用,实验结束或超过使用期限,由实验人员取出带离屏障环境。
5.3 屏障环境中,灭菌物品的使用期规定如下:
(1)未开封的钴60 灭菌饲料,可在1 个月内使用。
(2)已开封的钴60 灭菌饲料,可在3d 内使用。
(3)存放在容器内的高压蒸汽灭菌饲料,可在7d 内使用。
(4)开放性的的高压蒸汽灭菌饲料,可在3d 内使用。
(5)加塞灭菌后的动物饮用水,可在7d 内使用。
(6)不加塞灭菌后的动物饮用水,可在3d 内使用。
(7)手术器械包、干药棉和干敷料等相应物品,在高压蒸汽灭菌后,可在7d 内使用。
凡超过使用期限的物品,均须再次灭菌后使用;不能再次灭菌的物品,必须搬出屏障环境。
5.4 保存在屏障环境中的试剂、物品,均需标注名称、使用人和进入屏障环境日期。对于超过保存期限和没有标注名称、使用人和进入屏障环境日期的试剂和物品,动物中心工作人员需及时清除。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5.5 实验动物中心原则上不出借饲养笼具,若因实验需要,实验人员在借用饲养笼具前,须如实填写笼盒出借登记表,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出借,出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 天,笼具使用后须及时送还,并记录送还时间。对于逾期不还者,按照笼具实际价格的2倍罚款。
5.6 屏障环境中的仪器设备需登记使用,实验人员在实验操作过程中应爱护仪器设备,如发现仪器设备故障,或意外情况,应随即通知动物中心管理人员,进行故障处理,管理人员须如实填写仪器异常情况处理记录表。若发现仪器设备异常,并未及时主动通知管理人员的实验人员,继续带故障操作,将承担由此而产生一切后果。
5.7 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应及时整理器械和药品,按要求完成清场,以利其他实验人员的开展工作。
5.8 当整个动物实验结束,将要淘汰的动物、取了有关标本后的动物尸体、以及其他废物等,由实验人员带出屏障环境,将要淘汰的动物处以安死术,所有动物尸体需用尸体袋包装,投入尸体冰柜;其他废弃物放在指定的区域。